杏彩彩票登录

杏彩彩票注册

临沂千卉化妆服务部

手机:15092971238 西老师

微信:qh 15092971238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兰田步行街富人街二楼20号

网址:http://www.hnjingbo.net

杏彩彩票官网·法度简案快办系统适用清单(225项案由)

发布日期:2024-11-21 04:35:13 作者:杏彩彩票官网

  的创新思维重塑传统办案流程,将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案件办理环节,在符合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简化普通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可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处罚轻微等高频案件的办理时间由原本需要十几天缩短至半天完成,真正做到简易案件快办快结。

  以福建省某市市场监管执法为例,小度为汇总将可用简案速办办理的部分案由供大家借鉴了解,具体需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14.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1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24.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行为。

  37.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38.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行为。

  40.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47.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

  52.商标印制单位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以及《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未加盖骑缝章的行为。

  64.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者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而未明确表示的行为。

  69.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行为。

  70.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行为。

  7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行为。

  72.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

  74.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7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

  78.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行为。

  80.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行为。

  8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行为。

  87.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89.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9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9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96.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法的行为。

  97.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98.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100.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

  10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未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行为。

  10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

  10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等的行为。

  10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为。

  11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

  117.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等的行为。

  118.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为。

  12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公示的行为。

  126.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

  139.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文字、符号、数值、单位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142.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

  144.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

  145.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

  157.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筛查,允许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行为。

  160.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并及时更新的行为。

  161.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或者对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行为。

  166.已取得登记证书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的行为。

  1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行为。

  179.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180.电梯制造单位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18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为。

  18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185.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行为。

  186.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

  187.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

  196.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20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207.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208.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21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21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为。

  21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行为。

  214.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行为。

  221.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