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千卉化妆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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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在“买买买”世界里,化妆品如果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一不小心就“美容”变“毁容”。日前公布的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鼓励行业创新,实施风险管理,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并且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这些新规将给安全加码,美丽加分。
“卖家说纯植物,不过敏!家人使用后过敏”“此单为货到付款,没有收费凭证”。2020年6月5日,韩女士向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投诉,反映某化妆品卖家“虚假宣传”的问题。
记者浏览相关投诉内容发现,出售已过期产品、进口产品为假货、宣称可“换肤”、所发货物与实际物品不符等问题,消费者投诉居多。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
相对于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此次新颁布的《条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如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在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方面,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在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方面,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调了企业所承担化妆品安全的全过程质量与风险管理责任,便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利于科学监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技术总监董树芬表示,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设计孕育于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完善了化妆品闭环管理中企业责任担当的重要环节,势必将全面提升我国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化妆品监管属于典型的风险监管。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表示,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构成化妆品监管的科学基础。
宋华琳认为,通过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评判化妆品原料、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标签标识中蕴含的风险,可以对化妆品安全形势有总体的把握,了解化妆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来识别和确认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并对相关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价,对拟选择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比较衡量。
炎夏来袭,李女士前往超市购买防晒霜,为了获得更好的防晒效果,李女士专门选择了一款标注“SPF50,PA++++”的防晒产品。此后,李女士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得知该款防晒霜的注册防晒指数信息为SPF30,PA++,与产品标注不符,李女士遂以超市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防晒霜属于哪种化妆品?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原先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将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规定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规定为特殊化妆品,相对过去规定特殊化妆品中的品类有所调整。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北京朝阳区法院望京法庭法官助理王安然指出,案例中,李女士购买的防晒霜属于特殊化妆品,对于特殊化妆品,我国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即特殊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的注册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注册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超市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则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进行查验。
“当出现本案中涉案产品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形时,若产品注册人未履行保证化妆品标签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义务,且没有其他合理的抗辩事由时,则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安然说,若超市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则超市作为化妆品经营者不仅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还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与李女士的遭遇一样,消费者有可能遇到所购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与实际效果不符,购买的进口化妆品未经注册备案等情形。
对此种情况,《条例》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按照风险程度,《条例》不仅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而且将化妆品新原料分为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对产品和原料实行更加科学的监管。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董银卯指出,调整后的特殊化妆品将继续以产品安全为底线实行注册管理。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比,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了合理缩减。对新功效产品,一方面给予产品研发生产足够广阔的创新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按照相对严格的模式进行管理,并要求新功效产品的注册人在开展创新研究的同时应对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负责。
“对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是监管部门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的充分体现。这种管理模式以保证化妆品使用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将有限的行政成本最大程度地有效利用,使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得到显著提升。”董银卯说。
专家表示,《条例》通过综合运用事前监管方式与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监管方式和激励型监管方式,让多元主体参与监管过程,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同时,《条例》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据统计,《条例》用了18条、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对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整合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其中,《条例》细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有过必有罚、过罚相当。如果违法,将面临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
对化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治理这一问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相应罚则:“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未明确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擅自配制化妆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虚假申报注册备案等行为,均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条例》还增加“处罚到人”的规定,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宋华琳指出,《条例》同时规定了化妆品信用治理制度,通过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助力形成诚实守信的化妆品市场环境;设置了市场禁入制度,通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违法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检验等活动,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备案或注册申请,来实现威慑和惩戒作用,进而更好地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更好地捍卫公共利益,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