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千卉化妆服务部
手机:15092971238 西老师
微信:qh 15092971238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兰田步行街富人街二楼20号
网址:http://www.hnjingb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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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育儿观念的转变,母婴市场日益壮大,母婴产品愈发精细化,儿童彩妆、儿童护肤品等儿童化妆品亦销量火爆,良莠不齐的产品质量也逐渐引发投诉。
市民反映其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某商家的变色唇膏,该唇膏宣称安全无害可食用,婴幼儿也可以使用,其小孩差点误食唇膏。经当地市场监管局核查,已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1800元人民币。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化妆品不是食品,部分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在化妆品包装外印有食品的图案,消费者为小孩购买化妆品时如果看到标注着“可食用”或者商家宣传“可食用”的请勿购买。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的使用人群分类目录,3~12岁儿童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即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彩妆”这一功效。因此,彩妆化妆品不能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
为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提升儿童化妆品辨识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2021年12月,国家药监局公布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注“小金盾”;请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关注以下这个“小金盾”标志。
同时也提醒各大化妆品企业,2022年5月1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