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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21 04:52:25 作者:杏彩彩票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具体到该案,基于以下因素,法院认为阿尔特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上述规定的情形:1.阿尔特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安装使用了涉案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2. 阿尔特公司实施了妨碍证据保全行为;3. 阿尔特公司未经授权复制涉案软件103套;4. 阿尔特公司复制涉案软件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

  关于阿尔特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达索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以前述三种计算方式所得的侵权软件数量乘以软件权利使用费,即合理价格,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故三种计算方法下损害赔偿金额分别为9966万元、4851万元、2640万元。同时,达索公司主张两倍惩罚性赔偿。但本案中,达索公司诉请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此外,达索公司还主张阿尔特公司赔偿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5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类案件,专业性较强,确有聘请律师代理的必要,且本案案情复杂,律师需要投入较多精力,故达索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及公证费,其主张人民币80,500元的合理支出费用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办公电脑中的未经授权复制、安装使用的CATIAV5R18、CATIAV5R19、CATIAV5-6、CATIAV5-6R2016软件及销毁含有前述软件复制件的载体;

  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0元;

  三、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80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诉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2023年4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张斌,被告阿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高鹏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索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阿尔特公司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达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阿尔特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2.判令阿尔特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0元;3.判令阿尔特公司承担达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0元、公证费500元等合理费用共人民币80500元。事实和理由:达索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软件提供商,是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的著作权人。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是全球领先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软件,它可以帮助制造厂商设计未来的产品,支持从项目前阶段、具体的设计、分析、模拟、组装到维护在内的全部工业流程。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以其强大的功能而在飞机、汽车、轮船等制造行业享有很高的声誉。被告阿尔特公司为一家汽车设计公司。达索公司经调查发现,阿尔特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达索公司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阿尔特公司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达索公司主张以阿尔特公司违法复制达索公司CATIA软件的数量,参照软件许可使用费来计算赔偿基数,并主张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据此计算的赔偿金额远超达索公司2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金额。达索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均有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请法院支持达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阿尔特公司答辩称:1.达索公司不是本案涉案软件的合法权利人,其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涉案软件为职务作品,达索公司应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2.阿尔特公司使用的软件均为向原告授权经销商采购的正版软件,系合法使用,本案证据保全中发现的涉案软件均为阿尔特公司采购的正版软件。3.达索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达索公司主张的侵权软件数量严重错误,对于证据保全时检查的软件存在多算、错算的情形。其次,阿尔特公司积极配合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并未实施证据妨碍行为。再次,即使阿尔特公司构成侵权,在达索公司实际损失和阿尔特公司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案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前,应适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也应在五十万元以下。最后,达索公司为批量维权,办案成本较低,本案主张的80000元律师费没有依据,达索公司也并未提供支付记录、委托代理协议。综上,不同意达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达索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0)沪卢证经字第186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美国版权局出具的关于CATIA5.12软件的登记证明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与原件一致;2.百度百科对CATIA系列软件的介绍;3.达索公司官网对CATIA系列软件的介绍;4.达索公司官网“如何购买”栏目下代理商的联系方式页面截屏;5.(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375号之阿尔特公司官网业务介绍信息;6.阿尔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7.(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375号之阿尔特公司官网公布的多个职位要求员工使用CATIA软件的招聘信息;8.(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375号之第三方招聘网站公布的多个职位要求员工使用CATIA软件的招聘信息;9.律师费;10.公证费;11.证据保全笔录、抽查表及照片;12.锐起RDV云桌面解决方案PDF,内容为锐起软件的主要功能介绍;13.申请试用锐起RDV软件截屏及录像,内容是在锐起公司官网申请试用锐起RDV软件;14.(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688公证书,公证内容是使用锐起RDV软件布置虚拟镜像的演示操作;15.(2017)沪卢证经字第82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美国版权局出具的关于CATIAV5R18软件的登记证明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与原件一致;16.(2017)沪卢证经字第822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美国版权局出具的关于CATIAV5R19软件的登记证明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与原件一致;17.美国版权局出具的关于CATIAV5-6R2016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及翻译件;18.(2017)沪卢证经字第162号公证书,内容为CATIAV5-6R2016软件HD2产品包销售合同;19.锐起公司企业信用信息;20.ICP备案查询信息,内容为锐起公司官方网站的ICP备案信息;21.锐起公司官方网站成功案例集、保全证书,内容为浏览锐起公司官网“成功案例”页面;22.锐起公司员工微信录像、保全证书及截图,内容为锐起公司员工发送腾讯会议邀请的微信记录;23.达索公司与锐起公司腾讯会议录像、与锐起公司腾讯会议录像重点片段、与锐起公司腾讯会议录像重点片段的文字记录稿及截图,内容为锐起公司员工通过腾讯会议,展示文件、软件以及口述方式详细介绍了锐起软件的功能;24.法院保全照片与锐起软件对比说明;25.达索软件正版鉴别说明;26.CATIA正版软件产品包展示录像及截图示例;27.CATIA软件产品包价格录像及截图。

  阿尔特公司针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载的CATIA5.12版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显示涉案软件价格以模块和功能确定,且CATIAV5为旧版本,价格会降低,阿尔特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也采用了UG和PROE。对证据3和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经查询该网站域名发现运营主体不是本案达索公司,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和6,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阿尔特公司官网展示的是阿尔特集团的全部信息,人员数量并非本案阿尔特公司单独所有,且阿尔特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设计开发等一系列服务,并不依赖涉案软件。对证据7,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阿尔特公司官网招聘内容是对应聘能力和应用的要求,达索公司以此推断阿尔特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是错误的。对证据8,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认可。阿尔特公司仅通过官网发布招聘信息,且该证据相关内容无法打开。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达索公司未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转账凭证,且其批量维权,成本很低。对证据10,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付款方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不是达索公司。对证据11,对法院证据保全照片、笔录没有异议。但阿尔特公司在保全现场配合法院工作,不存在妨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两个办公场所涉案软件比例应区分计算;保全现场的软件均为阿尔特公司采购的软件,是合法使用,且前述软件版本久远,阿尔特公司也没有理由使用旧版盗版软件;保全照片显示编号为A1电脑上的涉案软件许可证信息为灰色,操作界面为白板,没有序列号,说明是未激活软件,不应计入侵权软件数量;阿尔特公司使用锐起软件是为了统一管理员工,并不存在一键切换电脑系统的行为。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该证据显示锐起软件具备桌面集中管控统一标准化管理,切合诸多员工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员工工作的需求,阿尔特公司采购和使用锐起软件是合法合理的。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阿尔特公司经过合法采购使用锐起软件是为了进行日常管理。对证据14,形式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书中显示的是锐起软件试用版,与阿尔特公司采购的版本不同,且公证中电脑为达索公司自行携带,容易进行篡改;演示内容说明锐起软件对员工多台终端进行管理的功能,不是妨碍证据保全。对证据15和16,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不予认可。证据显示涉案软件为雇佣作品或职务作品,且认证时间为2012年,达索公司应提交最新认证文件。对证据17,真实性和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显示涉案软件为职务作品的雇主,但达索公司未提交其他权属证据。对证据18,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合同是所有权交易,并非许可,也没有对终端数量进行限定,采购内容包括多个功能模块。对证据19和20,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阿尔特公司采购锐起软件是合法的。对证据2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锐起公司案例列表是部分展示。对证据22,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认可。该证据显示人员与本案无关,且聊天内容可以单方删除,其中提及的北京汽车公司并非阿尔特公司。对证据23,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不完整,且存在引导性表述。对证据24,该份材料属于原告提交的单方意见,不属于证据。阿尔特公司的服务器上没有安装盗版CATIA软件,RDV桌面系统中没有安装使用案涉软。